杭州日报讯 王小夏(化名)是一名拥有730万粉丝的网红,常在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上进行网络直播。 杭州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看中王小夏的人气,觉得她具备一定的带货潜力,便在2019年5月1日与王小夏签订了《互联网商务合作合同》,约定以王小夏的名义开设社交平台账户和销售账户,用于销售公司产品,也就是所谓的“网红带货”。 合同签订后,王小夏依照服装公司的要求于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在抖音、快手、微博等平台开展对产品的宣传推广工作。然而,到了2019年6月下旬,王小夏突然收到了服装公司寄来的函件,要求单方终止合作项目,理由是王小夏未按约开展宣传推广工作。 王小夏一头雾水,她认为自己一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宣传推广,并无不妥。反而是服装公司一直拒绝向其分配利润、支付保底收益,构成严重违约行为。协商不妥的情况下,王小夏将服装公司诉至萧山法院,要求对方解除《互联网商务合同》,并支付保底收益125万元及违约金37.5万元。 近日,萧山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王小夏、服装公司签订的《互联网商务合作合同》,服装公司需支付王小夏保底收益40万元及违约金12万元。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这是一起发生在商家和网红之间的商事纠纷,纠纷的根源在于网红的带货能力未达到商家预期,商家认为继续与网红合作将无利可图。但服装公司和王小夏之间的《互联网商务合作合同》并不是商家想解除就能解除的。该合同签订后便合法有效,它要求双方均应接受合同的约束,并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王小夏提供了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已经完成相关合同义务。但是,王小夏所主张的保底收益的计算标准、计算时间与法院最终查明的事实不完全相符,法院依据她实际提供宣传推广的时间对原告应得的保底收益及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进行了计算,故支持了王小夏的部分诉请。 另一方面,服装公司虽辩称王小夏违约在先,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与此同时,服装公司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确实可以证明王小夏的“带货”能力未达预期,导致其淘宝店铺在合作期间入不敷出。 综上,法院认为,即便服装公司在合作中未能获得预期收益,这也不是其拒绝向王小夏支付约定保底收益的合理理由,服装公司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