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8月,老陈借给老王100万元,担保人为老丁。 出具借条时,老王因为文化程度较低,老陈提出由他来写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某借到人民币100万元整(转账),承诺在2019年1月1日前归还,丁某某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借条写完后,老王和老丁分别在上面签名签日期并按手印。当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一月一付。老陈将这笔钱通过银行转账给老王。 不料,老王只支付了前三个月的利息,之后就销声匿迹了。对此,老丁表示,必须要老王出面,自己才肯谈担保的事情。去年8月,老陈无奈之下提起诉讼。 后来,经过法律人士指点,老陈方才知晓这张借条写得有问题——由于月利率一事没有白纸黑字写到欠条上,因此很有可能不被法庭所认可。而且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该案中为老丁)与债权人(该案中为老陈)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老陈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在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2019年7月1日之前),要求老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保留相应证据。让老陈后悔的是,当时他只和老丁打过电话,但没有保留任何相关证据。这样一来,若是老丁否认老陈来催讨过债款,那么他就能免除保证责任了。 老陈为了确保官司结果如意,产生了涂改借条的想法。他想,如果在借条上加上“月息2分”四个字,再把落款的时间从“2019年1月1日”改成“2019年10月1日”,那么自己胜诉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 老陈的想法到底可不可取? 律师说法: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的胡桂红律师表示,涂改欠条万万不可取。老陈如果真的这么做了,其行为性质就是涉嫌伪造、变造证据,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就是说,借款期限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可以按年利率6%的标准主张利息。老陈如果能加强举证,加强在半年内曾要求老丁承担担保责任的证据收集等,其诉求也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所以,老陈千万不能铤而走险,因小失大,一定要将诚信原则贯穿始终。 律师提醒: 在民间借贷实务操作中,为了防止“被钻空子”,可使用“借款协议”概念,在签订协议时尽可能周全,如金额要用汉字大写,并在正文结束后写明“此后无正文”等文字,防止一方擅自修改添加。同时,协议一式多份,当事人各方都保留借款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