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首席记者 周颖 通讯员 萧司) 案例: 买房子贷款一般都要单位开具“收入证明”,现实生活中“虚开”不在少数,这在很多用人单位觉得不过是“小事一桩”。殊不知,这个看起来很不起眼的小动作,实质上会给公司埋下不小的隐患。 小陈入职后因工作勤恳表现优异,经过5年的努力,工资从第一年的4000元/月涨到了10000元/月。 两年前,小陈与公司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当时双方约定:小陈每月的工资收入为当月基本工资+销售提成。 去年,在公司已经工作6年的小陈手头有了一定的积蓄,于是贷款300万元按揭买了一套房子。银行要求小陈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小陈希望公司为自己开具每年年薪18万元以上的收入证明,以满足贷款审批需要。公司同意为小陈开具该“收入证明”,并在开具的收入证明上表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在落款处盖章。 今年3月,公司因经营方案调整进行裁员,小陈收到了辞退通知,他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对于工资计算数额产生了争议。 这时,小陈拿出公司盖章确认的“收入证明”,同时他还提供了公司的工资制度,证明公司每个月发放的工资都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公司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打入自己银行卡内,另一部分则是通过报销票据等方式进行现金支付的。 据此,小陈要求公司按年薪18万元的标准计算他每月的工资为15000元,公司应给付9万元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对于这种算法不认可,只愿意按照银行流水每个月6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小陈工作已满6年,因此公司愿意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3.6万元。 律师说法: 对此,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胡桂红律师表示,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纠纷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反并有效的证据证明“收入证明”是虚假的,“收入证明”就将成为认定工资标准的证据。 用人单位一旦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公章,那么此证明便具有法律效力,不仅对用人单位自身产生法律效力,也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即便在出具该份“收入证明”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都是知晓实情的,但这一份加盖了公章的证明本身并不能反映虚假事实。 小陈原先所在的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为小陈开具的“收入证明”是虚假的,且公司与小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未明确约定工资数额。因此,该份“收入证明”无论是在仲裁庭上还是在法庭上,都将具有证据效力。 此外,如果单位在虚开“收入证明”时具有主观故意,则与员工构成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侵权行为。银行根据用人单位所开具的虚假收入证明而批准并发放了超过贷款标准的房贷,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收回贷款的风险,如果银行遭受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提高开具“收入证明”的法律风险意识,切不可虚开“收入证明”,坚持合法合规行事,谨慎保管好公章,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就得不偿失了。此外,在某些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有员工会为了获得高标准补偿而提出要求开高收入证明,这种行为属于“伪造证据”,一经查实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