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监管如何破题
这场持续7个月的“罢免”事件,仍未尘埃落定。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
但是,“指导”和“协助”是不具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软性指标。不少街道、社区干部认为,正因为相关规定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造成业委会工作监管有难度。记者走访发现,星洲花园并非个案,在杭州其他小区,也曾发生业委会成员以权谋私、业主辛苦维权,最后不了了之的案例。
如何创新管理,将业委会工作纳入有效监管之中,成为当前进一步推进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当务之急。
“大多数小区纠纷缘自如何支配业主共有收益。”同在文新街道、与星洲花园相邻的竞舟社区,在业委会监管上探索出好办法。竞舟社区书记田蓉萍告诉记者,社区建立了由社区党委领导、社区纪委牵头负责、业主代表参与的小区共有收支工作民主自治监督指导机制——共有收支监督指导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委员会负责监管竞舟社区6个小区业委会。
每个季度,辖区内小区业委会都要建立收支报表,并报社区委员会备案,接受监督。委员会还要求各小区将业主共有收支情况,每季度在小区内公示张贴,保证全体业主拥有监督权力。如果业委会有发现违规或违纪行为,委员会可责令其改正。
田蓉萍告诉记者,虽然委员会没有处罚业委会的权力,但主观上对业委会的权力形成了约束。委员会成立后,业主与业委会相处融洽,至今没有产生过大的经济纠纷。正是拥有良好的监督机制,竞舟社区兰桂花园、恩济花园的业委会,都成了杭州的“明星业委会”,不仅小区管理得好,给业主的福利也多,经常有外地业委会前来取经。
“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的关注非常重要。”浙江省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杨建华表示,新形势下的社会管理,政府“管”、居民“被管”的传统模式已经过时,必须让居民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通过自主自治、自我管理,探索新的社会管理方式。现在,越来越多的业主参与小区公共事务中,这批拥有权责意识、公共精神的公民,对当下中国社区来说意义非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