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合同中已告知安全事项
老太太是“跳江”,而不是“落水”
对于周女士的上述说法,被告方律师逐一作了辩驳。
旅行社的代理律师说,乘坐游轮出行的安全注意事项,他们在合同中白纸黑字都有注明,即便游客没有仔细阅读,签合约时,工作人员也会口头告知,提醒游客注意。
至于导游领队,游轮上是肯定有的,但一个导游要带十几个甚至几十个旅客,在客人没有主动求助的情况下,要导游先发现客人异样,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毕竟导游不可能时刻陪伴在某一位旅客身边。
游轮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说,受客观条件限制,游轮上的医护人员本就只能为游客提供基础医护服务,医生给王老太所用的药物也并非抑郁症禁用药物,所以诊疗行为与王老太跳江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
另外,按照他们的经验,游轮阳台上一般是没有椅子的,只有房间里才会摆放椅子。
“事情发生以后,我们和现场目击者(即与王老太同住的旅客)聊过,也做过笔录,根据她的说法,当时死者是自己踩在椅子上掉入江里的,如果死者没有往外跳,怎么会无缘无故爬椅子、翻栏杆呢?”被告律师再次强调,王老太是“跳江”,而根据《旅游法》规定,这属于游客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无须旅行社或旅游辅助人承担任何责任。
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原被告一直就王老太是“落江”还是“跳江”争执不下。由于被告方没有提交目击者所作笔录,周女士对这份证言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
法院经过审理,准许轮船公司就此进行调查取证,并将择日另行组织双方补充质证。
法官说,周女士去年就曾到过上城法院,当时是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起诉游轮上的医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杭州市医学会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认为,游轮上的医生确无行医资格,且抗生素使用不规范,但所用药物不足以诱发抑郁症。鉴定结果出来后,周女士选择了撤诉。
旅游本是件开心事,但旅途中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小觑,跟团旅游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注意?来听听律师怎么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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