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将旅行社与轮船公司告上法庭
索赔59万余元
昨天下午2点半,上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
原告周女士,38岁,杭州人,除本人到庭外,她还特地请了两位律师;被告有两个,分别是浙江某旅行社与长江某轮船公司,二者都请律师代为出庭应诉。
据周女士在起诉书中说,2014年6月,她带着母亲王老太和儿子一起乘坐游轮旅行,出发前与浙江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乘坐的是由长江某轮船公司所有并经营的游轮。
游轮全程5天4夜,就在出发的第二天晚上11点左右,游轮正在长江上行驶时,王老太却意外落江。直到次日晚上9点,尸体才被发现并打捞上来。
悲痛之余,周女士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认为旅行社和轮船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70%的责任,赔偿损失59万余元。
一家人高高兴兴出去,回来却是阴阳两隔
“我们一家人高高兴兴出去的,回来就是阴阳两隔,不管怎么样,旅行社都得给个说法吧?”周女士说,母亲之前有过抑郁病史,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病情已经得到了控制,药量也减少了,在出发前一个多月里,状态一直都不错。而这次乘坐游轮出行,主要也是想带老人去散散心。
在游轮上,周女士特地订了两个带阳台的房间,她和儿子住一间,王老太则和同行的另一个朋友住一间。
6月8日晚11点左右,周女士正在房间洗漱,忽然听见隔壁朋友大声呼救,她匆忙推门进去,就听朋友说,王老太落江了。
“事发过程我没有看到,朋友告诉我说,她当时正在阳台上打电话,一回头就看见我妈不知怎么站到了阳台的椅子上,人歪着,掉到江里去了……”由于事情已经过去两年,开庭时,周女士情绪还算平静,不过,回忆起这段场景时,她的眼睛红了,声音也有些颤抖,语气里带着明显的自责,“我白天都看牢她的,就那么一会,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
游轮上的医务人员不具备行医资格
所开的药致妈妈诱发抑郁症落水?
周女士还提到了一个细节:上游轮第一天,王老太因为身体不适,频繁上厕所,曾前往游轮上的医务室就诊。医生检查后,诊断为尿道炎,给王老太挂了两瓶盐水,并配了氟罗沙星胶囊口服。
事发后,周女士发现,游轮上的医务人员实际并不具备行医资格,而且王老太口服的氟罗沙星胶囊可能导致头昏、兴奋、失眠等不良反应,偶会发生精神异常、烦躁不安、意识混乱等症状。
“起初我还没想到这一点,我妈妈的病基本已经治愈了,一直到回来,我都没想到落江可能跟抑郁症有什么关系。”周女士说,了解清楚情况后,她开始产生怀疑,是不是药物因素诱发了母亲的抑郁症,导致其精神恍惚而落水。
不过,这一点遭到了两被告的反驳,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始终坚持王老太是“跳江”而非“落江”,至于原因,他们认为可能是抑郁症复发。
庭上,周女士一方提交了旅游合同、行程单、游轮医护人员开的处方等作为证据。她认为,两被告至少在四个方面没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是在签订合同及登上游轮时,未告知游客安全注意事项。
周女士说,她和母亲从签旅游合同到上游轮,没有一个工作人员曾提醒她们要注意安全,谨防落水,包括进入带阳台的房间以后,房间内也没有张贴任何安全提醒标识。
二是游轮上的医生不具有行医资格。
周女士认为,作为医生,问诊时应详细了解病人病史,发现病人异样。而游轮上的医生既没有仔细询问王老太的抑郁症病史,也没有及时发现异样并通知家属看护。
三是游轮上没有导游领队,没有及时发现王老太异样,帮助照看并告知家属。
四是游轮上的设施存在隐患,比如栏杆不够高,阳台上放了椅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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