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长江游轮旅游,结果溺江而亡,谁的责任?昨天,上城法院开审一起旅游合同纠纷。
2014年6月,罗先生(化名)一家报名参加了杭州一家旅行社的长江游轮游。
在游轮上,罗先生的母亲王女士感觉身体不舒服,频繁上厕所,于是找到游轮医务室。
医务室诊断王女士得了尿道炎,给她打了点滴并配了药。但罗先生说,母亲连续两天打点滴,症状并未缓解。
悲剧的是,之后的一天深夜,王女士被发现坠落到长江里,不幸身亡。
旅行社和游轮所属公司都成了被告,罗先生要求他们承担70%的责任,索赔59万余元。
罗先生表示,在游轮上旅游期间,旅行社和船方都没有详尽告知安全注意事项,游轮上也没有导游带队,船上栏杆附近也不应该放椅子,就算放椅子也不能使椅子能移动到栏杆边,这些都是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罗先生还提及,游轮医务室的医生居然没有行医资格。“我母亲生前有抑郁症,当时去医务室时已经精神恍惚、状态不好、尿频,但是‘医生’没有询问,也没有通知随行家属看管。”
旅行社和船方却一致反驳,根据同住一房的目击者说,王女士是自己跳江,所以与旅行社和船方无关。
至于安全事项,旅行社表示,已经在合同等书面材料上告知。“医务室的人员没有行医资格与本案无关。”
船方称,游轮的阳台上并没有椅子,椅子应该原本在房间内。
据悉,此前,罗先生曾以游轮医务室用药错误诱发母亲抑郁症为由起诉过船方。在那次诉讼中,司法鉴定结果认为,当时医务室所开药物并非抑郁症禁用药,所以诊疗行为与死者落江没有因果关系,罗先生后来撤诉。
该案将在船方补充证据后再次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