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主犯被重判赔偿加退赔被害人家属723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胡方权为索取债务,纠集张崇宣、金朝国等人非法拘禁张某,且伙同张崇宣、金朝国共同杀害张某,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其余六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一人因他案犯寻衅滋事罪一并审理判决),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指控罪名均成立。
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胡方权系杀人犯罪的起意、决策者及纠集、实施者,所起作用最大;张崇宣、金朝国全程积极参与,对杀害张某起到重要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
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胡方权系纠集者,所起作用最大的首要分子;张崇宣、金朝国参与时间长,且积极找寻关押地点、多次陪同胡方权前往关押地点、又纠集其他人员参与,张崇宣还多次为看管人员送食物,均起到主要作用,故该三被告人均系主犯。
法院认为,胡方权未通过正当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其和张某之间的债务纠纷,竟然利用双方对账之机,通过非法拘禁张某的犯罪手段向张某家属索要债务,又在张某家属积极筹款汇付620万元的情况下仍以“沉猪笼”的残忍手段杀死张某,罪行极其严重,且作案后偷逃境外,归案后在铁证面前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鉴于张崇宣、金朝国受胡方权的指使参与共同杀人犯罪,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金朝国最终能当庭认罪悔悟,可酌情从宽处罚。
法院同时判处9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0万元,同时退赔张某被非法拘禁期间其家属支付给胡方权等人的62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