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笼沉尸案一审宣判,右一被告为胡方权。
昨天下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千峡湖(即滩坑水库)“铁笼沉尸”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均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其中胡方权作为案件的决策者和主谋,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崇宣和金朝国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其余6个犯非法拘禁罪的被告人,获刑一年九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听到判决结果,张、金二人都低下了头,只有胡方权面不改色、神情镇定。被法警带下被告席时,他甚至侧过脸,露出了微笑。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10日晚上7点左右,胡方权为索取债务,将被害人张宏带离杭州。之后一段时间,胡纠集人手非法拘禁张宏80余天,并不断发信息、打电话向张的家人索要5000万元。
2012年8月31日晚,胡方权伙同金朝国、张崇宣等人把张宏关入铁笼,装进汽车后备厢。车行至滩坑水库北山大桥时,三人合力将张宏连人带笼从桥上推入水库中。
事后,胡先后潜逃到越南、泰国,最终于2013年2月被警方抓获。
前三次庭审中,由于张宏的尸体一直没有找到,胡一口咬定自己在桥上放走了张。金朝国、张崇宣也当庭翻供,称张确实在北山大桥被放走了。
今年1月6日,下城警方利用水下机器人,从水深近百米的湖底成功打捞起铁笼和张宏的遗体。面对铁证,在2月11日的第四次庭审中,胡方权仍然拒不认罪;金、张二人则承认并描述了事发当晚将张宏推入水中杀害的过程。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崇宣、金朝国的供述与客观证据高度吻合,可作为定案证据;胡方权不能对张宏的尸体及铁笼在水库中被发现这一客观事实作出合理解释,且辩解内容与查证认定的事实和现有证据不符,故不予采纳。
另外,2012年8、9月份,案发地派出所和附近多名居民证实,涉案时段没有任何人求救,也没有发现遗弃的可疑铁笼,间接印证了张宏没有被释放的事实。
虽然张宏尸体高度腐败,无法鉴定出具体死亡原因,但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等五被告人均供称,当晚装运时张宏还活着,且途中没有发现其已经死亡。据此,可判定张宏系活体高坠入水,于水中死亡的事实。
在这起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胡方权系杀人犯罪的起意、决策者及纠集、实施者,所起作用最大;张崇宣、金朝国全程积极参与,对杀死张宏起到重要作用,故也应认定为主犯。
其中,胡方权作案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归案后在铁证面前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张崇宣、金朝国受胡的指使参与共同杀人犯罪,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另外,金朝国最终能当庭认罪悔悟,可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