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不顾他人在车前、车侧阻拦,采用撞顶、加速等危险方法驾车强行驶离,致使被害人王某摔倒后头部受挤压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人声音响亮。
孙某站在被告席,低着头。
庭下挤满了孙某的家属。孙某的妈妈手里紧紧拽着拎包包带,额头上渗出点点汗珠。
她坐在靠近门边的位置,不时扭头朝边上人看看,然后再转回头,盯着儿子的背影,神情严肃。
法官问孙某对起诉状有无意见,孙某沉默几秒,说:“我不是故意杀人。我不知道有人拉着车,也没想过要把他弄死。”
孙某说,自己当时不肯下车,是看对方气势汹汹,怕吃亏。点火发动车子并轻踩油门,则是想把拦在前面的王某老婆吓走。“后来我感觉有人拿石子砸后车窗玻璃,很害怕,就想赶紧加速走掉。”
开车逃离现场后,孙某带着女友去了约好的聚会地点。几个朋友都说,他情绪稳定、表现正常,看不出有什么异样。
孙某的辩护律师也对公诉人提出的罪名有异议。他说,直到被警方拦截下来时,孙某还不清楚出了什么事:“开始他还以为是查酒驾,后来听说出人命了,蹲在地上嚎啕大哭。”
律师认为,“嚎啕大哭”说明事情结果在孙某意料之外,可以印证他并不存在主观故意。“说是过失致人死亡更为恰当。”律师指出,孙某作为驾驶人员,疏忽大意,确实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但以“故意杀人罪”追责,有失公允。
公诉人出示了一组证据——公安机关曾做过两次实地实验,根据实验情况来看,如果孙某当时面朝左侧或是直视前方,都可以通过窗玻璃、后视镜等发现抓住车门把手的王某。
“在可以预见到危险的情况下依然强行驶离,实质上是对他人生命放任不管,这种放任就是间接故意的一种表现。”
律师反驳说,实验条件与事发当天的真实条件有出入:“事发时是深夜,被害人身穿黑衣黑裤,孙某的注意力又集中在车辆右前方的王某妻子身上,因而没有预见到会对车辆左侧的王某造成伤害。”他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过失”。
律师还说,孙某借先加速再点刹的方式让车辆耸动前行,是想“吓唬”而非“伤害”王某等人。王某妻子倒地后,孙往左打方向,也正是为了避开她。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犯故意杀人罪的,则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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