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的正义:再审被宣告无罪
可申请国家赔偿
2013年11月27日下午 16时38分,杭州市中院28号庭。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并宣布继续开庭,郑子罕案再审结果宣判,审判长宣布:
原审被告人郑子罕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同时告知郑子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24条,被告人 郑子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就这样,因著书编教材拿稿费获刑而备受各界关注的特级教师郑子罕“挪用公款”案在当事人被非法监禁失去自由将近三年四个月(1205天)后, 终于迎来了迟到的正义。
从2011年起,本报记者就一直追踪郑子罕案,但除了在法庭上见过郑子罕外,和郑子罕本人和家人未有过正面接触。
昨天,当记者对郑子罕和家人在重压下一路不屈地辛酸维权之路表示同情,并向郑子罕及其妻子提出面对面的对话采访时,郑子罕老师婉拒了。
郑子罕的妻子告诉记者,先生(郑子罕)获释后一直呆在家里,不太愿意和人交流,也不大出门,并把他以前所写的书全部封存起来,有关案子的材料也不看一眼。他发誓以后再也不编写教材,无罪判决书拿到已经有20多天了,但到现在为止,郑子罕所在的单位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都没有一个说法和表示。
郑妻转述郑子罕的话给记者,他们对杭州市中院再审的无罪判决结果表示接受。同时他们认为,刑事再审无罪判决结果虽正确,但事实未查清,比如再审判决最后提到“郑子罕挪用其他编者的款项”是扣帽子、留尾巴,因为郑子罕究竟挪用了具体谁的多少款项?证据何在?依据何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这一系列的问题,杭州市中院的再审判决并没有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