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判: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刑6年
二审减为5年
2011年1月13日上午,郑子罕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在杭州下城区法院开庭。本报记者旁听整个庭审过程。
检察院起诉书中提到,郑子罕在组织《中小学信息技术》教材编写并经手稿费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10年1月7日期间,将浙江科技出版社按照约定支付到郑子罕个人账户中的稿费,转入其另外一个 用于理财的账户中,用于个人购买基金进行营利活动,共计挪用84.1万余元,涉嫌挪用公款罪。此外,检察院还指控郑子罕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的手段侵吞公款12.292万元,涉嫌贪污罪。
为郑子罕辩护的律师是省直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暐。田暐认为,支付稿酬的出版社和郑子罕所在的单位有明确约定,作为教材主编的郑子罕与其他作者如何分配应该属于民事的范畴,与公款没有任何关系。
下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郑子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指控挪用84万元依据不足,应以审计过程中郑子罕从基金账户筹集的51万元作为挪用数额。贪污罪名不能成立,据此判处郑子罕有期徒刑6年。
郑子罕上诉后,杭州市中院二审认为鉴于本案的发生与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有一定关系及挪用款在审计期间均已退回等情形,改判郑子罕有期徒刑5年。
翻案:著作权官司在省高院胜诉
稿费属公款无立足依据
郑子罕入狱服刑后,其本人和家人仍没有放弃申诉。郑子罕的妻子告诉记者,在几年的申诉里,自己无数次地看到希望又无数次地绝望。
在申诉时,家人和狱中服刑的郑子罕希望通过与教研室之间的著作权权属官司来厘清涉案款项的性质,推翻之前的刑事指控。
2012年1月11日,郑子罕向市中院起诉教研室,就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提出诉讼,结果被判败诉。郑子罕和家人再向省高院民事上诉的同时,还积极寻求法律专家学者的帮助,并分别向市中院和省高院进行刑事申诉。
2012年6月,一场有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刑法室主任)、孙笑侠(复旦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原院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等国内顶尖法律专家学者参与的郑子罕与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即杭州市教研室)著作权纠纷一案、申诉人郑子罕挪用公款罪一案的法律论证会在北京举行。
与会的法律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本案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属于郑子罕等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郑子罕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012年11月,省高院作出民事终审判决,确认涉案作品著作权为郑子罕等自然人作者个人所有,这意味着郑子罕领了10多年的稿费属于“公款”的说法难于立足。
2013年6月14日,省高院指令杭州市中院对郑子罕挪用公款案进行再审,郑子罕和家人终于等来了值得期盼的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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