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正式实施
记者昨日从浙江省旅游局获悉,新版《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近日正式实施。新《标准》首次明确了旅行社强迫购物、购假、擅自转拼团、遗漏景点、违约甩团等情况进行赔偿,最高向游客支付其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有业内人士认为,新版标准强调消费者权益的理性维权,有助于旅行社行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格局。
未经同意擅自转团 游客将获赔25%
“新版《标准》着重强调保护旅游者权益、促进规范理性维权,特别是引导旅游市场重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新版《标准》的最大亮点,就是对旅游购物的规范更加明确。如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将游客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至于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要退还未实际 发生的旅游费用。”浙江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读新版《标准》。
未经游客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所有费用。 由于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游客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旅行社应赔偿游客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
强迫游客购物 每次赔偿20%
新版《标准》首次明确规定:按强迫购物的次数对游客进行赔偿。新《标准》规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若旅行社或导游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需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指定购物点买到假货由旅行社负责
那么,游客在旅游购物点买到假货怎么办?新版《标准》明确规定,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针对目前部分旅行社加收老人费、儿童费的现象,《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时,不得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额外的费用,增收的费用应返还游客。
国内游应提前7天通知
出境游须提前30天通知
在1997年颁布的《试行标准》中规定,国内游应提前3天、出境游应提前7天通知游客,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而新《标准》则改为:国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支付最高20%的违约金。
浙江省部分旅行社的负责人表示,新《标准》的出台对实际操作影响有限。浙江新世界国旅总经理助理陈苑苑说:“很多细则,无论是浙江省还是杭州市出台的《合同》范本中,都已经作出了相关规定。像强迫购物、增加购物点等,均有明确的处罚条例。而新《标准》针对的是没有与旅行社签订协议的情况,浙江大部分的旅行社都会和客人签订合同,所以基本上没有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