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对象和资格条件 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应符合《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事业单位人员的义务; 2、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招聘对象的户籍不限。招聘单位确有需要的,将按有关规定招聘符合条件的国(境)外人员。 除招聘单位对某些岗位用人时间另有要求外,按有关规定预计可在6个月内取得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含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按五部委文件规定享有同等待遇的统招非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一般均可以应聘其符合条件的岗位。 应聘资格条件 招聘岗位要求的具体资格条件包括: 1、一般不超过规定的“年龄上限”。由于招聘计划实施周期较长,有关年龄计算办法从简。例如,上限为35周岁的,凡198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人员,均视为符合条件。对于业绩突出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应聘者,如确有必要,招聘单位可能予以适当放宽; 2、不低于明确的“学历/学位”和“职称/职业资格”条件标准; 3、适应招聘岗位工作需要的“专业/学科方向”要求。应聘者是否符合招聘岗位专业或学科方向要求,一般由招聘单位根据应聘者学历证书、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及代表性科研论文等进行综合认定。学业专业和职业专业均可能成为招聘单位认定其专业要求的依据。 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的,部分岗位资格条件中有毕业院校、年龄等要求的,仅作为相关应聘人员参考,不作为限制性要求。在职公务员、各类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需要应聘的,招聘岗位的年龄条件一般可仅作为参考,不作为限制性要求。 岗位条件栏目内容中的“/”专指要求同时具备的条件,如“研究生/硕士”表示既需具备研究生学历,也需具备硕士学位。标注有“*”符号的,表明该项内容为弹性条件,一般结合该岗位“其他条件及备注”中相应要求灵活掌握,如“学历/学位”要求为“*博士”,同时注明“*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放宽到硕士”的岗位,取得硕士学位的副教授即视为符合条件。 招聘岗位明确优先考虑特定条件的,视为选人偏好而不是限制性条件,但在获得符合条件人员报名的情况下,招聘单位可能谢绝其他人员应聘,也可能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体现其用人偏好。 其他具体要求、岗位相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请点击 这里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