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新闻 通讯员 余爱华 余珂健 见习记者 王艳颖 近日,淳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车某等10人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据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8年4月开始,以被告人赵某、车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犯罪团伙,通过“以租代购”“低首付分期付款”的方式骗取车辆后直接销赃,对后期按揭贷款置之不理的方式骗取多家车辆贸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轿车16辆,犯罪数额140余万元。 该团伙主要由车某负责垫付车辆首付款和销赃,其他成员假装要租车或购车的“客户”,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而赵某则与“客户”接触,伙同“客户”虚构买车自用的事实申购车辆。等到车辆贸易公司实际交付车辆后,团伙成员依照事先预谋,将车辆低价销赃,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而对后期按揭款项置之不理。 此外,被告人张某、车某还参与其他诈骗团伙骗取车辆,张某帮助拆除车辆GPS致使销售公司无法追踪车辆,便于销赃。 庭审时,被告人一方对行为定性、事实认定等多方面争议激烈,主要分子对指控事实基本否认。法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为其中7名无能力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通知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辩护人。 整个庭审从上午9时持续到晚间7时许,庭审时间长达九小时,院法警大队共出警30余人次押解、值庭。目前,淳安法院合议庭已听取了各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该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具体案情细节也将在宣判时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