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宣判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余杭晨报 记者 李雪红 通讯员 陶蕾 签订翻倍借款凭证、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或持现金拍照等虚假给付事实、实际取得钱款金额大幅度低于借款金额,事后肆意认定违约,隐瞒真实借款还款情况,滋扰纠缠、暴力索债,一步步给你“下套”……短短数月,就有十余人被以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套路”。日前,余杭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成立“公司”专门从事“套路贷” 2017年初,徐某未经登记在良渚街道开了一家“易速贷公司”放贷,后改称“183公司”,主营“零用贷”,以刚成年的杭州本地人为主要放贷对象。其间,徐某陆续招募陈某、楚某、张某、刘某、汪某等人为组织成员。 该组织人员固定,分工明确,老板徐某负责洽谈签约,其余成员主要负责催债,刘某后转做财务负责记账。组织还设立专门的微信群,成员均在群里,有时候会通过群里安排工作,徐某有时会在群内发红包联络感情。组织另有专门的车辆用于上门催讨债务,成员催收到钱后会有提成。 签订翻倍借条实际到手金额大打折扣 每一个介绍到徐某处借款的人,徐某都会亲自出面与之“深谈”一番,主要是观察和了解借款人是否符合要求,而徐某等人之所以选择刚成年的杭州本地人为放贷对象,无外乎两点考量:一、刚成年通常涉世未深好忽悠;二、本地人通常家里有钱还得出。 2017年4月,大学生嘉嘉经人介绍到徐某处借款2万元,徐某在了解嘉嘉的家庭及学校情况后同意出借,但却让嘉嘉签订2张金额均为4万元的借条,美其名曰“财务留档”,并让嘉嘉手持4万元现金拍了照片,还制作了4.3万元的银行转账流水,但实际交付给嘉嘉的款项在扣除第一期利息、服务费、上门费、手续费等之后只有7000元。 同年10月,风风经人介绍到徐某处借款2万元,应徐某等人要求,风风以汽车抵押,徐某还以“公司规矩”为由让风风签订多份金额均为4万元的借条、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收条等,且出借人栏均为空白,并为风风的车辆安装了GPS,但扣除押金、汽车备用钥匙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只有8000元。 在案十起事实中,无一不签订两份以上双倍或多倍的借条、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种门类债务凭证,并制造按虚高协议转账的虚假给付事实,而实际到手的资金平均约为借款金额对折左右。 隐瞒真实借款还款情况威胁恐吓暴力催债 放贷后,如借款人超过还款日当天17时或装在车上的GPS掉线等,徐某等人就认定借款人违约,负责催讨的成员就会向借款人通过言语威胁等方式进行电话催收,不还的话再持多份借款凭证(且隐瞒真实还款情况)上门向借款人父母等亲属索债,手段恶劣,写大字、射弹弓、高音喇叭喊话等暴力、威胁、恐吓行为齐上,甚至以不还钱就抓走借款人相要挟。多数情况下,各借款人及借款人亲属或因信息不对称而陷入错误认识、或迫于徐某等人的暴力、威胁,最终交付了相关款项。 自公司成立至同年11月的短短数月期间,在案十起事实中,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涉案金额为敲诈勒索256000元(其中10万元未实际取得)、诈骗41100元。 远离“套路贷” 坚决扫除恶势力 余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采用欺骗、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徐某等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判处徐某等人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 承办法官表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犯罪是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予以重点打击和依法严惩的犯罪活动之一。扫黑除恶扫除的是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扫除的是人民群众的心头隐患。所以,如果你是被“套路”者或知情者,请勇敢站出来积极提供线索,为司法机关精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信息支撑,还社会一片安定祥和、天朗气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