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首席记者 周颖 通讯员 萧司) 案例: 去年冬天,家住所前的7岁小女孩小李去同村的同学家玩。没过多久,小李脸上满是鲜血哭着跑回了家,李母吓得不轻,问了原因,得知同学不在家,小李在回家途中被一条大狗咬伤了。李母赶紧将女儿送到医院治疗,小李父亲报了警。 民警根据小李父亲的陈述,找到了疑似事发现场。现场在村民王某家附近,他家架空层门口栓着一条爱斯基摩雪橇犬,但是现场没有血迹,只有一摊水渍。现场既无监控也没有村民目击事件发生。 随后,民警找到王某家人询问情况,他们表示事发时并未在场,但愿意和小李父母谈谈。经过15天住院治疗,小李出院了,村委会组织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小李父母申请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沈佩杰律师办理此案。 律师说法: 沈律师听取了当事人的需求后,就赔偿事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亮出了以下观点: 首先,小李在受伤之后第一时间就指出是被王某家的狗所伤。其次,在民警调查时,王某家人虽称未目击到事发经过,但并未否认犬只伤人的事实,并称可以协商。最后,在村委会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因赔偿数额问题未达成合意,王某家人并未否认犬伤人的事实。 王某一方则认为:首先,当日全家人并未看到自家的狗伤人的情况。其次,家里的爱斯基摩雪橇犬性情温顺,而且一直是用绳子栓在房内的,小李的伤情与自家狗没有直接关系。再次,小李出事时只有一个人,其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最后,即使自家的狗有伤人的情况,根据当日家门口和院子内的石头,也有理由相信小李有挑衅犬只的行为。 法庭核实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又开展了调取出警录像等调查。法庭最终认定,“虽王某认为事发时除了小李之外,并无其他人员看到事发的经过,故对她被咬伤是否是自家饲养的狗所为表示怀疑。但从法院调取的出警录像及原告方提供的两段调解录音中,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被自家饲养的狗咬伤并无异议,因此本院对原告系被告家饲养的狗咬伤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随即结合该案发生的实际情况,判决王某承担80%的责任,小李自身承担20%的责任。 律师提醒: 饲养人对于饲养动物有看管义务,应当尽到相关的管理义务(如栓好狗绳,关笼子等);不要饲养烈性宠物、大型宠物(如藏獒、斗牛犬之类的宠物);不要随意遗弃自己饲养的宠物,遗弃、走失的动物伤人,饲养人同样要承担责任;及时到有关部门为宠物办理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