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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 分手时可以要回来吗?
2017-11-28 07:39:35 杭州网

“有句老话叫欠债还钱,但张某欠钱很久都不还,我多次找他,实在没办法了,请司法所帮助协调解决。”日前,杨某来到千岛湖司法所寻求帮助。

事情要从2014年说起,杨某与张某当年在一次酒席上经朋友介绍开始交往,并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张某因家中琐事,需要用钱,向杨某借款2万元,并口头承诺尽快偿还该笔借款。

当时正处恋爱阶段,杨某便未要求张某出具任何欠条,不久,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分手。后来杨某多次找到张某催要借款,但是,张某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还钱。

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沟通,张某承认在交往期间欠下杨某2万元钱,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鉴于目前张某经济困难,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并承诺不再以任何方式打扰到对方的生活。

千岛湖司法所调解人员说:“赠送财物的行为是一种赠与民事法律行为,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周少燕 通讯员 邵建来 邵夏    编辑:余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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