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谢和小赖是大学同学,两人关系亲如兄弟。小赖毕业后在一家证券公司上过班,对投资理财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小谢母亲赵女士见身边人炒股赚到钱,心里也痒痒的,听说儿子同学懂炒股,与儿子商量后,决定找小赖帮忙,委托他为自己家炒股理财。
2010年初,赵女士开立股票账户投入30万元。小赖说他的一个朋友水平更好,就让朋友帮小谢母亲赵女士打理股票账户,赵女士表示同意,并与小赖的朋友口头约定利益按三七开分成,赵女士得七成,小赖的朋友拿三成。
到当年下半年,小谢告诉小赖,你的朋友帮我家炒股已亏掉了10多万元,账户余额只剩下16万多元了。
小赖决定自己亲自为小谢母亲操盘。
小赖操盘后,赵女士的账户逐渐扭亏为盈,最高峰时账户余额达到30万左右,完全回本。小赖对小谢说,目前行情不太好,要么就不要炒了。
小谢称,我母亲让你继续帮我们做。因为小赖之前“成功”的经历,谢某对小赖信任有加,自己基本不去查看账户的情况。
但小赖终究没躲过这一拨“熊市”的影响,而且此后运气变得特别不好,买什么股都是下跌。
2013年1月,赵女士去证券公司查自己的账户,发现账户余额竟然只剩下3万元。
赵女士无法接受这个现实,遂找小赖“讨要说法”。
赵女士认为,虽然这几年整个股票行情不好,但她周围的朋友一般也就亏一半左右,而她的账户亏损成这个惨状,小赖没有尽到合理管理的义务,要求小赖承担一半的损失。
经“谈判”,最后小赖向赵女士出具了一份欠条,小赖承诺:到2015年2月1日,若赵女士账户余额达不到16万元,剩下的差额由小赖支付。
到了2015年1月底,赵女士查了账户余额,发现仍只有2万余元。
她打电话给小赖,小赖也不再接听她的电话,于是她便向建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赖支付差额款13.8万元。
昨天该案开庭时,小赖在法庭上说,当时因为赵女士情绪极度不稳定,声称要自杀,她儿子居间协调,说“先出张欠条安抚下我妈妈,以后不会真的让你承担责任的”。
小赖认为,这事只能到此为止,所以之后基本没再去帮赵女士的账户进行操作。
“我为她炒股是无偿的。”小赖说,赵女士将理财的风险全部归结于他,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该欠条应属无效。
【法官说法】
小赖接受赵女士的委托为其炒股,双方之间成立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在发生巨额亏损后,小赖向赵女士出具欠条(实为承诺书),小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小赖称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说法不能成立。
但从欠条的内容上来看,小赖承诺“到2015年2月1日,若赵女士账户余额达不到16万元,剩下的差额由其支付”,该约定与对所造成的亏损如何分担的约定有区别,与保证未来盈利而不亏损的约定无异,实际上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
这种将全部的投资亏损风险约定由受托人承担的约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系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最终,经法官调解,小赖同意支付赵女士赔偿款7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