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嘀嘀”商标持有者告嘀嘀打车(现已更名为“滴滴打车”)案一审昨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的两名原告为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及宁波市科技园区妙影电子有限公司,系关联企业。
两原告诉称,2012年5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了杭州妙影申请的“嘀嘀”商标,核准类别是第九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该商标后转让给宁波妙影,并经由宁波妙影再授权杭州妙影许可使用。原告认为,“嘀嘀打车”属于可供下载的软件,未经许可使用专用商标“嘀嘀”,并且这一字样出现在了“嘀嘀打车”的店招、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
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嘀嘀打车”并非属于第九类商标中所属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不构成对该类别商标的侵权,也不会与妙影公司的产品产生混淆。
原告提交证据称,在收到己方律师函之前,即便是小桔科技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相关的注册商标,也是申请“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类别,且“嘀嘀打车”的司机版、乘客版客户端还向版权部门进行过软件版权登记,足以认定“嘀嘀打车”就是“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小桔科技则辩解称,“嘀嘀打车”实际上属于运输信息服务。
两原告,被告侵犯了自己的经营利益,两原告也在开发同类APP产品,包括嘀嘀导航、嘀嘀出行、嘀嘀地图、嘀嘀打车等。
小桔科技反驳,事实上原告根本没有使用过“嘀嘀”商标,原告仅出示了嘀嘀导航,但其中使用的是百度地图,也并非原告自己的产品。
两原告提出了总价8000万元的侵权索赔,这是杭州中院有史以来的商标侵权纠纷索赔最大标的额。
小桔科技认为,这是一场恶意诉讼。“在起诉我们之前,原告曾多次联系我们,要求就‘嘀嘀’商标支付高额索赔,遭到了我们的拒绝。”
该案将另行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