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杭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为两家关联企业,分别是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和宁波市科技园区妙影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眼下很火的“滴滴打车”就是他们旗下的产品。
据原告妙影公司在起诉状中所说,他们公司自2006年成立以来,一直立足于智能终端的研究应用,并打造了一套“智慧出行服务平台”,这个平台包括嘀嘀地图、嘀嘀出行、嘀嘀打车和嘀嘀导航等一系列应用软件。
早在2011年5月,国家商标局就核准了他们申请的“嘀嘀”商标,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有效期至2022年5月。
不过,成立于2012年7月的北京小桔公司却在当年9月对外推出“嘀嘀”打车系列软件,不仅放在应用商店供手机用户下载,还在各种广告宣传和商业活动中使用“嘀嘀”商标。
虽然小桔公司已经于2014年将“嘀嘀”改为“滴滴”,但妙影公司认为,对方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利。
据此,原告方提出索赔8000万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通过媒体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针对原告诉请,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反驳说,现在大家使用的“滴滴打车”并不是单纯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而是包括一系列服务的一个整体。
“说白了,‘滴滴’不是一个产品,只是用来服务的技术中介平台。真正起作用的,是我们后台的人工操作。”被告律师解释,“滴滴打车”能够成功运作,全靠目前的3000多个雇员在后台进行操作、撮合,客户叫单和司机接单,不是单纯通过软件实现,而是后台人工匹配完成的。
为了更好地说明软件应用原理,被告方还当庭展示了一张“滴滴打车”运作示意图。
律师补充说,“滴滴打车”在应用商店下载是不收取费用的,这款软件也不会单独对外售卖,所以并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也不会和原告公司开发的产品产生混淆。
原告方代理律师说:“我们有证据证明,小桔科技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滴滴’商标时,申请的就是‘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类别,而且他们‘滴滴打车’的客户端还向版权部门进行过软件版权登记。”原告律师出示了几份书面资料,用以证明小桔公司曾使用的‘嘀嘀’确属于他们申请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类别。
他还说,小桔公司的“滴滴打车”上线以来发展迅速,目前在行业中市场占有率高达50%以上,拥有近2亿用户。就目前“嘀嘀”商标所产生的价值来看,被告方的侵权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约20亿的损失。
“我们索赔8000万元,相比真正损失来说,已经降低很多了。”原告反复强调,己方提出的索赔金额是“合理”的,这也是杭州中院有史以来商标侵权纠纷中最大的标的额。
不过,小桔公司认为,原告这是恶意诉讼。被告律师说,在这次起诉之前,妙影公司曾多次联系小桔公司,要求就“嘀嘀”商标支付高额对价,但都遭到了拒绝。
庭审持续了近4个小时,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庭后调解。
如调解不成,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