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刘某还通过短信、电话整日骚扰她,并给她的业务单位及亲朋好友散发极尽侮辱、诽谤内容的信函,甚至在她金华的老家四处张贴大字报,内容不仅涉及侮辱、诽谤她,连她年迈的双亲也难于幸免。
由于不堪折磨,她曾被迫将坐落在建德市的一间商铺无偿转让给对方(外加10万元现金),想以此换来平静的生活,岂料刘某尝到甜头后,不但没有停止反而变本加厉。
吴女士说,因为刘某的行为,生意伙伴和她中断业务,自己的公司还一度被迫改名。为此,吴女士还多次报警,但事情都没法解决。
法院认定男子侵犯前妻名誉权
2013年8月,吴女士以刘某发信、发帖侵犯其名誉为由,起诉至杭州江干区法院。
对于在离婚后短信电话骚扰吴女士、侮辱女士以及用不同网名发帖“攻击”吴女士,刘某表示认可,并承认是做过这些事情,但刘某认为在这件事情上吴女士也存在过错。
江干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刘某发信、发帖中对原告吴女士进行了大量负面描述,而且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吴女士的确存在文中所称的“假离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刘某的行为客观上已经对原告吴女士造成了伤害,损害了吴女士的名誉及隐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停止对原告吴女士的侵权行为,并负责消除所有网站上侮辱、诽谤原告吴女士的文章,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某知名搜索网站首页上赔礼道歉一个月(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赔偿原先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律师费损失1.4万元,合计人民币3.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