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整治阶段则将重点推进以下三项工作: 1.督促、引导具备办证法定条件、有继续办学意愿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尽快使其合法办学。
2. 对“无证无照”“无证有照”非法开展中小学文化类学科培训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持《办学许可证》开展培训的学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终止一批名存实亡的中小学文化类学科培训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专项督查阶段则将由市政府牵头,教育、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综合执法等市级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各区、县(市)专项检查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资料/市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