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商报 对于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来讲,社会保险无疑是一项能够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充分降低用工风险的制度。但在实践之中,一些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有不少员工为了得到更多的到手工资,不愿缴纳社会保险。事实上,无论哪种方式,都是盲目追求眼前利益的一种表现,对于劳动者、特别是公司来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和隐患。
翁女士之前入职了一家互联网公司,合同期限为3年。由于生活成本较高,翁女士在入职之前就向公司人事部负责人提出了特别要求,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为保险起见,公司要求翁女士签署了一份放弃社保的承诺书。工作以来,翁女士与公司相处还算融洽。但在今年5月份,翁女士体检时查出患有子宫肌瘤,便入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十几万元。因其未参加社保,治疗费用无法报销,翁女士遂要求公司给其赔偿。公司自然不买账,认为翁女士因自身原因未参保,与公司无关。后翁女士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承担部分医疗费。 仲裁委员会经裁决后认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未缴纳社保导致翁女士不能报销医疗费,应承担相应责任。虽然翁女士出具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但其放弃社保的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也有类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仅能为用人单位降低用工风险,更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无法约定放弃。 事实上,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不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不仅仅表现在赔偿员工的医疗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员工可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也可对未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征收滞纳金和罚款。至于员工是否自愿放弃,均不影响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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