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吴先生的代理律师并不认可李先生的说法。她说,吴先生从未承认摇到号后如果自己买房要给10万元作为报酬。7月8日,验资款解冻后就将钱打还给了李先生,7月9日才公布的摇号结果。而且李先生的40万元也不是双方合伙投资,法律上不允许所谓的合作摇号。 法庭上,法官问李先生:“40万元去参加摇号,你是认为当时双方是一个合伙投资的行为?如果说他摇中了之后,这个房子要你出资来购买,你就变成了一个借名买房的行为?” 李先生答:“是的。因为当时说得很清楚,如果他要房子给我10万元,如果我要房子我给他10万元。” 法院将择日宣判。 律师提醒 因为“口头约定”落空,原被告双方都各持一词,导致了纠纷还闹上了法庭。对此,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的陈明仁律师表示,遇到这种情况还是“先小人后君子”,最好是形成书面合同,免得发生纠纷。 此外,为规避政策而采取挂名买房,存在多重风险,如果名义产权人反悔,出资人又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将很难拿回房屋或收回购房款;如果名义产权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房屋可能因为继承关系,被其他人继承。 另外,如果银行发现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也可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