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 房屋限购政策出台后,有些人手里有钱想买房,却没有购房资格;有些有购房资格的人,手里却没有钱。于是,一些手中有钱的人想到了合伙投资或借用别人的名义来买房。这样的做法安全吗? 昨日,萧山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摇号买房”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原告方姓李,80后,名下已有一套房。 被告方姓吴,单身未婚,名下没有房子,昨天没有出席庭审。 两人是同事,而且关系还不错。今年6月,杭州丁桥板块的一个楼盘开始验资摇号。当时,丁桥板块的二手房挂牌价在2.5万元/平方米,而该楼盘的摇号价位是1.5万元/平方米,单位里很多同事都在讨论这个楼盘,表示摇号摇中就是赚到了。 法庭上,李先生说6月29日他将40万元打到了吴先生的银行账户,作为摇号楼盘的验资款。两人事先口头约定:如果吴先生摇中,购买房产后要支付给李先生10万元作为报酬;如果吴先生不要该房产,则由李先生出资以吴先生的名义购买,待产证到手后再转卖给李先生,李先生支付吴先生10万元作为报酬。 也就是说,双方约定,谁得到房子,谁就要付对方10万元。 当时,两人单位不少同事都去参加摇号了,包括李先生也以自己的名义去参加了摇号,但只有吴先生一人摇中了。 据了解,吴先生购买的那套房屋为90多平方米,单价15000元/㎡,总价137万元。在李先生看来,吴先生已经“赚到上百万”了,然而,当他向吴先生要求10万元报酬时,却遭到了对方拒绝。 “摇到房子后,他自己筹集资金购买了该房产,就是不肯给10万元的报酬。”法庭上,李先生要求法院判令吴先生支付约定的10万元报酬。 因为双方当时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书面合同,李先生打印了厚厚一份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带到了法庭。 对此,吴先生的代理律师并不认可李先生的说法。她说,吴先生从未承认摇到号后如果自己买房要给10万元作为报酬。7月8日,验资款解冻后就将钱打还给了李先生,7月9日才公布的摇号结果。而且李先生的40万元也不是双方合伙投资,法律上不允许所谓的合作摇号。 法庭上,法官问李先生:“40万元去参加摇号,你是认为当时双方是一个合伙投资的行为?如果说他摇中了之后,这个房子要你出资来购买,你就变成了一个借名买房的行为?” 李先生答:“是的。因为当时说得很清楚,如果他要房子给我10万元,如果我要房子我给他10万元。” 法院将择日宣判。 律师提醒 因为“口头约定”落空,原被告双方都各持一词,导致了纠纷还闹上了法庭。对此,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的陈明仁律师表示,遇到这种情况还是“先小人后君子”,最好是形成书面合同,免得发生纠纷。 此外,为规避政策而采取挂名买房,存在多重风险,如果名义产权人反悔,出资人又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将很难拿回房屋或收回购房款;如果名义产权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房屋可能因为继承关系,被其他人继承。 另外,如果银行发现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也可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