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见习记者 严佳炜) 昨天,国务院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正式发布,相比于10月20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有了一些变化。
比如大病最高限额由60000元提高至80000元,住房租金扣除也有了相应的提高,子女在国外接受教育也能扣除教育相关支出…… 具体来看,在子女教育方面,无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或由夫妻双方每人各扣除500元计算。 在继续教育方面,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在大病医疗方面,在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在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但是,不同银行对首套房贷的认定不同,所以具体情形仍待明确标准。 在住房租金方面,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在赡养老人方面,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分摊方式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所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本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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