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商报(主持人 叶根琴) 购置新车之后,多数车主都会给爱车买一份保险,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有效地避免或减轻损失。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能够获得保险理赔,除了赔偿限额之外,保险合同中一般都会有免责条款。如果发生了免责事项,车主申请理赔时可能会被拒绝赔付。
张先生是一家公司的白领,上班的地址距离家里较远,为补贴油费、打发堵车时的无聊,其在某网约车平台上注册成为一名司机。上个月,张先生在顺风接单时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交警处理之后,张先生便向之前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却收到了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保险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车辆投保时的性质为家庭用车,但事故发生时车辆却处于网约车运营状态,张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加剧,且未通知保险公司。张先生则认为,其并没有改变车辆的用途,自己平时还是以自用或者家庭使用为主,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事实上,在全国范围内,保险公司拒绝对顺风车进行理赔的案例早已屡见不鲜,依据多为车主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加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如果确系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赔付的。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非营运车辆顺风接单是否构成“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顺风车或拼车都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知,顺风车与网约车并非同一概念,如果家庭用车仅仅进行顺风接单,一般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范畴,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如果专门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快车、专车等),一般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当然,此处的顺风车属于法律概念,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共享出行方式,并非某些打车平台上所谓的“顺风车”。在具体认定上,不同地方的标准也不同,比如杭州,如果根据乘客的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或者驾驶员和信息服务平台收取的每公里费用总额超过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50%,就会被认定为网约车经营活动,而不是顺风车。 综上,如果车主是以非营利、互助共享的方式进行顺风出行,一般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保险公司很难以此拒绝理赔;如果车主接单的次数较多或收取费用较高,则易被认定为从事营运活动,发生事故后可能无法获得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