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浙江省建设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棚户区改造,保障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建设厅研究修订了城镇棚户区改造界定范围和标准。 城镇棚户区改造这样界定 据悉,城镇棚户区改造,是指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区域的改造。包括设市城市、县城和全国重点镇的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城镇危房和旧住宅区改建(扩建、翻建)。 仅因实施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工程所需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严禁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仅对小区配套设施维修养护、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节能改造等综合整治项目,不得作为改建工程纳入棚改范围。 十条界定标准 满足以下任意5种情形的住宅区域,可以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其中,存在第5种、第6种情形的住宅区域,优先纳入改造。(一)区域大小:相对集中连片,一般在50户以上的; (二)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房屋为主的; (三)建筑密度:建筑密度较大,一般在40%以上的; (四)使用年限:旧住宅区以3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以15年以上的房屋为主的; (五)房屋质量:房屋质量总体较差,且部分房屋依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C级、D级的; (六)安全隐患:房屋结构抗震能力基本不满足现行建筑抗震规范要求的;或住宅区域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防火能力基本不满足现行建筑防火规范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或存在地质灾害等其他安全隐患的; (七)使用功能: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的; (八)市政基础设施:区域内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污水处置、垃圾处置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的; (九)公共服务设施:区域内缺乏必要的基本教育、社区服务、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不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基本规定的; (十)其他方面:区域内规划布局不合理,住区通风、采光等不满足规范要求,住区环境质量较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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