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赔偿取得受害孩子父母谅解检察机关依法不起诉 本案中,朱女士因自己的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在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同时,也涉嫌过失伤害罪。 “她如果被判刑了,三个孩子怎么办?长期失去母亲的陪伴和照料,这极有可能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在事故发生后追悔莫及,积极弥补,洋洋的身体也恢复得不错。”王鹭颖检察官说。 为此,王检察官和公安机关多次协调,和洋洋父母进行沟通,7月9日,双方达成和解,朱女士获得了洋洋父母谅解。同时,鉴于她态度端正,主动认罪认罚,9月16日,拱墅区检察院依法对朱女士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但检察官也表示,不起诉要根据嫌疑人认罪悔罪、赔偿、伤害后果、社会危害度等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总而言之,高空坠(抛)物危害公共安全,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会涉嫌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根据具体情形 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由于高空抛物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也造成过严重伤害,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的,依法依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