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法院:家庭成员达成的协议不等同民事纠纷, 法律不进行干预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等家庭成员之间达成的对共同财产管理及其他相关生活安排等协议,依家庭生活伦理,并不等同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协议的履行,也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而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违反此种协议,不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此,承办法官举例进一步说明,“例如夫妻一方承诺在国庆期间,带另一方外出旅游或者给对方买一车辆。若一方未履行承诺,另一方也无权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再或者,夫妻在家庭生活过程中,一方提出购置房屋的要求,另一方虽内心不同意,但为避免当下矛盾的激化,并拟于在合适时机另行协商的考虑,可能会作出妥协予以同意。法律对此种协议的履行,不应进行干预。 “法律超过合理边界,对家庭生活进行不适当的过度干预,无疑将给家庭生活的正常进行带来困扰。否则,当人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某种法律后果时,夫妻的家庭生活将变得小心翼翼、举步维艰,并因缺少弹性而变得僵化,家庭生活的情感、温暖也会荡然无存。”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李辉与张丽就共同共有的住房之管理事宜发生纠纷后转为治安事件,张丽为避免矛盾激化,并顾及父母治安案件处理结果等情感因素,与李辉达成协议,事后又因小孩抚养等问题反悔。 双方之间签订的该等协议,据上述理由,并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无法律约束力。故李辉据上述协议要求张丽腾房并赔偿租金损失等诉请,无请求权基础。 因此,滨江法院判决驳回了李辉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