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 为了借出去的2万元钱,李明催讨了近一年。明明手上有借条,为啥钱难讨不说,还差点把自己绕晕了呢?李明想不通,只好找法院来公断。
随着日前法院作出判决,李明这才搞清楚,原来是老朋友给自己下了套。 好友替人开口借钱,月息3分,借条邮寄 赵刚和李明两人是关系不错的朋友。之前,赵刚也向李明借过钱,金额虽不大,但赵刚一直绝口不谈还钱的事,这让李明很苦恼,硬着头皮上门催要,赵刚这才陆陆续续还了钱。 按理说,吃一堑长一智,李明应该不会再借钱给赵刚了。可去年5月5日,赵刚又找到了李明,称自己同事马丽急需用钱,想借2万元,就借一个月,给3分利息。“我是没什么钱,所以才把这样的好事告诉你,她这人很靠谱的,肯定按时还钱。” 赵刚继续游说李明,李明虽然不太愿意,但赵刚口中的3分月息,还是让他心动了。 “好吧,那你借条写好。”很快,赵刚便按照李明的要求出具了借条,上面载明:“今借到李明2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6月5日,月利息3%,到期不能偿还,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20元。” 这张借条看起来的确没问题,借款人处有马丽的名字和捺印,担保人处有赵刚的名字和捺印,也写明了马丽的收款账户。此外,赵刚把该借条、马丽及自己的身份证放在一起拍了照,微信发给了李明,并承诺会将借条原件邮寄给李明。 看到借条和身份证的照片,李明当天便往马丽的账户转账19980元。 到期后本息无人偿还 借款人称不知此事 故事到这里,之后的事估计大家也能猜出几分:约定邮寄的借条李明没有收到,一个月后,借款到期,本金和利息无人偿还。 几番折腾,李明经人联系上了马丽,可马丽却一再表示自己对借款的事毫不知情,“这笔钱我连看都没看过,你去问借的人要!”钱到底去了哪里?无奈之下,李明将马丽和赵刚告到了滨江法院。 庭审中,李明认为,赵刚拍的照片上有马丽的身份证,且自己的确将借款打到了马丽的账户,马丽理应按约还本付息。可马丽却始终坚称自己对借款一事从头到尾不知情,也从未出具过上述借条,更不认识赵刚。不过,马丽提到,自己的丈夫蒋毅倒是和赵刚认识,也借过钱给赵刚。 随着蒋毅的到场,借款真相被揭开了。蒋毅回忆说:“5月5日那天,赵刚打电话来说之前借的钱能还了,我就发了个收款账户给他,到了晚上,卡里的确收到了19980元,但赵刚又说想再借用,说来说去我还是把这笔钱转给他了……”蒋毅向法庭提供了当晚的转账记录。至于妻子马丽的身份证为何会在赵刚手里,蒋毅觉得,赵刚经常借用他的车来开,妻子的身份证就放在车里,应该是赵刚翻找到的。整场庭审,被告赵刚未到庭。 法院:“借款人”无责任,钱由“代理人”归还 按照李明提供的借条图片,马丽是“借款人”,赵刚成了她的“代理人”。但滨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明并未持有案涉借条的原件,且马丽对借条上的签名亦不予认可,故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认定李明与马丽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同时,赵刚虽以马丽的名义向李明借款,但没有证据证明其获得过马丽的授权,故赵刚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由于事后亦未得到马某的追认,故赵刚的借款行为对马丽不发生任何效力,该行为的后果应由赵刚自行承担。 虽然赵刚在借款时,向李明出示了马丽的身份证,并提供了马丽的收款账号,但李明对借条上的签字捺印是否系马丽本人的未进行核实,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综上,法院驳回了李明的诉讼请求,由赵刚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利息部分,原告主张按月息3%计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法院依法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 法官提醒: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切忌被对方承诺的高额回报冲昏了头脑,要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借款用途,最好能找到一个信任的人作为保证人,借条应当要当场出具,保存好借条的原件;万一借款到期未还,应当及时通过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4名当事人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