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对这种违背人伦,伤天害理的残忍犯罪 哪怕追到天边,也要将其绳之以法 都市快报讯 1996年底,邓新与妻子在老家江苏结婚,两年后儿子出生。2004年,邓新带家人来萧山打工,岳母和妹妹一家也先后搬到萧山。 婚后夫妻俩经常因琐事吵架甚至动手。妻子带着儿子和母亲搬出去住。邓新多次找到妹夫赵五,希望他帮劝妻子回家,结果都是不欢而散。 “我前后给了他们家三万多元钱,可他们还要这样对我!”邓新认定妹夫赵五从中作梗。 邓新是萧山某厂镀锌车间工人,平时负责用硫酸清洗金属器件。案发前一晚他趁夜班,用饮料瓶从车间地沟里装了半瓶硫酸。 2006年8月7日中午,郑新带着硫酸来到赵五家,赵五不在,丈母娘正给赵五10个月大的儿子洗澡。 一心报复的邓新拧开瓶盖,把瓶中1/3的硫酸从孩子头部倒下……孩子哭得撕心裂肺,邓新将饮料瓶甩到地上,骑自行车跑了。 “当时小孩头、眼睛、脸,还有身上,都成了紫色,起了水泡。”一位邻居听到哭喊冲进赵五家,“老太太抱着孩子,前胸、手臂和大腿上也有烧伤。”水泥地上,被腐蚀的地方已经变成白色,积水处正冒着白烟。 被浇硫酸4小时后,孩子全身45%三度烧伤,皮肤大部分缺失。2006年9月23日,因烧伤继发感染败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离开这个世界时,孩子面目全非,小小的身体呈现焦炭样。 邓新一路逃至江苏、安徽一带。此后十多年,他一直过着流浪、乞讨的生活。 2019年春节前,邓新胃病发作,回到老家江苏灌云母亲家中养病。同年2月6日,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2月20日,杭州市公安分局萧山区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萧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1日,萧山区检察院报送杭州市检察院审查。 “邓新的主观目的并非简单的伤害,而是对泼硫酸这一行为造成后果的放任。”在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后,承办检察官桑涛表示,虽然邓新一再强调其是“伤人”而非“杀人”,当时“没有考虑这么多”,但作为多年从事硫酸使用工作的邓新来说,对硫酸的伤害性应有较清楚的认知,但他仍把硫酸倒向孩子最致命的头部,更说明其主观上是预见到死亡后果可能发生,并对这一后果持放任态度。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严重残害了孩子的身体健康,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个10个月的婴儿来说,在他全身赤裸正在洗澡的时候,从头向下淋下硫酸,足以造成孩子严重烧伤而无法救治,这一点邓新是完全明知的,所以这个行为用故意伤害罪是无法准确评价的。” 2019年10月25日,杭州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邓新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9日,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邓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邓新不服,提出上诉。 2020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邓新故意杀人上诉一案。 辩护人认为,邓新没有杀人故意,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虽然是无辜的,但被害人家属对激化矛盾有一定过错,不宜判处邓新死刑立即执行,请求改判。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作案动机极为卑劣,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对被害人亲属未进行任何赔偿,认罪悔罪态度一般。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5月29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邓新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全力呵护。对于这种违背人伦,伤天害理的残忍犯罪,哪怕追到天边,也要将其绳之以法,检察机关必定严格适用法律、从严从重打击。”检察官桑涛补充说,虽然从定罪上看,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会妨碍对邓新死刑的判决,但是以故意杀人罪惩处,能够更加准确评价邓新的行为以及社会危害性,真正实现准确适用法律,罚当其罪。(案中人物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