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闻客户端讯 6月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我省首例涉微信数据权益认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令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60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 该案由微信群控软件引发,原告为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被告为浙江某网络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两被告开发、运营“聚客通群控软件”,利用外挂技术将该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嵌套于个人微信产品中运行,为购买该软件服务的微信用户在微信平台中开展商业营销、管理活动提供帮助,主要为自动化、批量化操作微信的行为,包括朋友圈内容自动点赞、群发微信消息、微信被添加自动通过并回复、清理僵尸粉,同时监测、抓取微信用户账号信息、好友关系链信息、朋友圈点赞评论支付等用户操作信息,存储于其服务器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软件批量化操作微信、发布商业活动信息异化了个人微信产品作为社交平台的服务功能,擅自收集微信用户数据,存储于自己所控制的服务器内的行为,不仅危及微信用户的数据安全,同时对两原告既有数据资源竞争权益构成实质性损害,妨碍、破坏两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与服务的正常运行,危及到微信平台的安全、稳定、效率。两被告利用他人经营资源损人自肥的经营活动不仅有违商业道德,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