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找不到谁扔的 有可能扔的都要担责 ——除非能证明 确实不是你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律师解读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邵瑞青: 从以往案例来看,高空抛物案件一直面临侵权主体难以查清的问题,深圳一起案件经过了大量排查和DNA比对,最终才锁定了加害人。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正逐渐加强对高空抛物案件的处罚。若高空抛物行为对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抛物人除了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5月14日上午,瑞安市人民法院就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因为前妻没有接电话,被告人方某将椅子、热水壶等物从5楼砸下,事发地段处于繁华商业街,往来人员众多,方某的行为对沿街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瑞安法院一审认定方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这起案件中,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高空抛物行为对不特定的人员和财产安全造成现实威胁,因而追究被告人方某的刑事责任。 从具体条文而言,《民法典(草案)》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并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相关观点,高空抛物或建筑物上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经调查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再通俗地说,如果找不到抛物的人,整栋楼里有可能抛物的人家都要承担责任,除非你有证据能证明确实不是你扔的。 此外,以往在高空抛物案件中,物业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则规定了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否则也将承担相应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对高空抛物的管理。 最后,《民法典(草案)》还规定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高空坠物事件的义务,对及时查清责任人、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