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晨报讯 签订了租赁合同后,因对房屋不满意、计划有变或者后悔了想退租,怎么办?有人选择了“一走了之”,不过这样可解决不了问题。近期,余杭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退租”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今年年初,西岸公司向东方公司租赁仓库用于储存、经营,租期3年。同年5月,西岸公司向东方公司发函反映仓库进水造成材料损失以及东方公司禁止西岸公司在仓库门口进行装卸作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东方公司亦复函表示进水系不可抗力、装卸作业系占道经营。为此,西岸公司向东方公司发送解除通知书,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并于6月底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次日,东方公司复函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6月30日,西岸公司搬离案涉仓库并将钥匙寄送给东方公司,东方公司拒收钥匙。后东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西岸公司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未明确约定承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而西岸公司所陈述的仓库进水非系出租人原因造成,装卸作业场地也非合同约定的场地,故其主张双方之间租赁关系已经解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是西岸公司已经搬离,双方合同还有没有再履行下去的必要?考虑到这一事实,法院认定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因为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实际意义,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存续亦无必要。但是基于被告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属于违约,法院判决西岸公司必须支付东方公司主张的截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法官表示,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承租人用“一走了之”解决退租问题并不可取,应遵守“契约精神”,事先完善合同条款,事后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依法行使合同权利,才能真正规避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