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时偶遇刮擦实属正常,但浙江宁波慈溪的车主郑女士(化姓)所经历的遭遇就让人匪夷所思了。在一次开车途中,郑女士被后头的电动自行车追尾,谁知骑车人不但没有共同积极处理事故,反而动手掌掴了郑女士,在街头引发了一场“闹剧”。 今年3月,驾车上班的郑女士被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追尾,所幸事故非常“轻微”,两车只是发生了点小擦碰,电动自行车也没有倒地,两位驾驶员均安然无恙。 原本这类无人员伤亡、又只有一些擦碰车损的事故,及时打电话报警,依法依程序接受处理就能“轻松了事”。可谁知,接下来发生的场景却让人始料未及。 当郑女士摇下车窗,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询问追尾原因时,周某却直接上前打起人来。他抓着郑女士的头发怒扇其巴掌,又用手掐了她的脖子,并对其拳脚相向。后觉得不够解气,周某又探身进了郑女士小轿车的驾驶座,砸坏了她放在车内的眼镜,还掰断了方向盘的雨刮器和转向灯拨片。 听见动静,从附近老年活动室出来的七旬张大伯上前劝架。他刚把郑女士和周某两人分开,周某的怒火便延烧到了张大伯身上。“多管什么闲事!”话音落下,周某一并对张大伯实施了殴打。见状,后来围拢的群众合力出手制止了周某,混乱的场景才落幕。 事后,郑女士觉得头晕耳鸣,张大伯则是手背上受了点皮外伤。经法医学鉴定,郑女士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6周内自行愈合,此伤势构成轻微伤;经价格认定,眼镜受损价值245元,小轿车受损价值6216元。 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周某认为,当时由于小轿车没打转向就向右侧靠过来,导致自己刹不住车撞了上去,应属对方责任,可对方却反问自己为何要撞她,一时生气,便动了手。 案发后,周某为自己的冲动“买了单”,赔偿了郑女士各项经济损失28000元。慈溪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周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又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根据其犯罪行为和悔罪表现,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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