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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怎么订立?
一、立遗嘱人提出申请。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
二、公证处受理。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
三、遗嘱审查。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四、批准出证。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制作的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五、公证书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六、领取公证书。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需由立遗嘱人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注意事项:
1、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2、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3、立遗嘱人死亡后,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