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不仅为减少遗产纠纷 其实也是为保障老人自身权益
从传统孝道出发,中国人更倾向于用伦理的方式面对死亡这一话题,至少表面看起来显得温情脉脉,更有人情味。
过去,一个精神矍铄的老人,如果子女建议他趁腿脚方便时把遗嘱立了,多半会被视作不孝,甚至是咒老人早死。不到病重这种万不得已的时刻,无论是子女还是老人,都不太习惯用白纸黑字这种冷冰冰的法律关系,介入到利益的分配中。
如今,办理遗嘱的老人越来越年轻,是观念进步的产物。记者从相关法律人士处了解到,立遗嘱年轻化的趋势,他们确有同感。南都法律事务所叶世娟主任说:“以往来咨询遗嘱事宜基本是高龄老人,而现在普遍是80岁以下的老人,其实不乏刚退休没几年、身体不错的老年人。”
“订立遗嘱不仅是保障子女权益,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家庭财产纠纷,而且也是保障老人自身权益。”叶世娟指出,“我们常碰到提前把财产给子女,子女却不尽赡养义务的案件。如果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无人赡养、被生活所困的悲凉境遇或许可以避免。”
立遗嘱宜早不宜迟 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
常见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这其中,又以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产生争议的可能最小。
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赵娟利律师告诉记者,很多继承纠纷一旦打官司,两三年都打不完,很大原因在于老人遗嘱写完之后,当事人在法院认定这份遗嘱是否老人亲笔所写时,存在很多争议。
北京西城法院曾有过统计,该院审结的遗嘱纠纷案件中,自书遗嘱纠纷占60%,约20%的自书遗嘱,因为充斥着生活用语,或者立遗嘱时老人身体病危、头脑不灵,表述不清晰引起歧义,而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由此,赵娟利律师建议,立遗嘱宜早不宜迟,并且最好采用公证遗嘱。订立好的遗嘱可以进行修改,但修改后的版本还要重新进行公证,否则在法律上,还是视原先的那份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延伸阅读
关于遗嘱的小常识
遗产的处置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的形式有哪几种?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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