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发布 近日,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共同修订了《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具体有哪些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交付使用 各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教育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因地制宜规划配套幼儿园 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教育、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 各地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明确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和标准 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按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具体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同时要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 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确保配套幼儿园安全 配套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将幼儿园交付给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 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监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优先满足本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 配套幼儿园招生应当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