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7月25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佳蔚) 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准打击“套路贷”有关犯罪活动,7月24日,浙江公检法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并于发布当天起实施。 据统计,今年以来,全省打掉的“套路贷”犯罪案件,与去年同比下降52.9%,浮在面上的“套路贷”涉黑涉恶犯罪团伙已基本被铲除。 什么是“套路贷”?它与一般性借贷的区别在哪里?相信不少人对于“套路贷”的违法界定一直存有疑惑。这一次,《纪要》给出了明确解释:首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装费”“利息”“砍头息”等一种或者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认定违约、多平台借款平账、毁匿还款证据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属于“套路贷”;其次,“套路贷”案件通常伴有非法讨债的情形,但不是“套路贷”的构成要素。 直白来说,“套路”多少并不影响“套路贷”的认定,而没有使用“套路”的,则不属于“套路贷”。 《纪要》还为广大群众敲响警钟,在“套路贷”案件中,只要有“套路”,就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今后,在借贷行为中,一旦遇到行为人以各种名目收取繁多的费用,虚增贷款金额、故意设置不平等条款等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你就要当心了,这极有可能就是“套路贷”。 那么,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严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过程中,公检法各部门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尤其是存在行为人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或为偿还虚高债务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严重后果的,以及“套路贷”涉黑恶案件的相关犯罪的主犯、“保护伞”或采用虚假诉讼手段实施“套路贷”的,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均依法从严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