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首席记者 周颖)小任今年才20出头,不料前不久突然遭到起诉称他拖欠20余万元的货款,因为这事还被公司解雇。不曾想,这一切却都是因一签名而起。 原来小任工作的公司在淘宝开设网店从事服装销售业务,他入职后经单位领导指示到陈某处为公司采购服装。每次到陈某处取货,小任都会按约定的价格与陈某核对金额,并按陈某的要求在其记账本上签名确认,数月后累计金额便已达20余万元。 陈某此时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但公司法人与股东均避而不见,陈某无奈只得转而向小任索要。小任表示其只是普通职工不应承担上述货款,但愿意协助其追讨,不曾想陈某直接将他诉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付款义务。 陈某仅起诉了小任,并提供了十余份他签名的单据,要求小任立即偿还货款20余万元。但因为公司解除了与小任之间的劳动关系,主动回避了上述货款问题。 但20岁的小任作为外来务工人员与陈某之间素不相识,两人之间因何建立起买卖关系?又为何陈某仅凭对账签字便将货物交付小任,时间长达数月金额达20余万元,其间却从未对他的付款能力产生怀疑。 为此小任调取了他的个人银行转账记录,发现自己的工资并非公司直接支付,而是通过个人账户转入。与此同时,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中所登记的也并非其所入职的公司。 也就是说,从上述材料中无法直接反应出小任的劳动关系及该公司从事服装销售业务的事实。但进一步深入调查后发现,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中所登记的公司与小任入职的公司具有相同的自然人股东,而正是该股东的个人账户按月向小任打款,并在备注处注明了工资字样。同时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陈某提供的单据也出现了该股东姓名,且陈某承认字是让本人所写。 经法庭调查,陈某表示确实与该股东存在联系,并申请追加公司为被告。最终经法庭审理认为小任任职的公司实际采购了相关货物,小任仅是完成其职务工作,签名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买卖是发生于公司和陈某之间,应当由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的高诚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因此,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即便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凭借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也可以认定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上述函件中签字时应当格外注意,个人签名的行为将有导致其被认定为交易主体承担货款支付义务的风险。故如非个人行为应当注明单位欠款,或在签名时注明单位职工代收等可以明确交易主体的表述,以免遭遇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