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新闻 通讯员 辛成 见习记者 王艳颖 2017年底,丽水人章女士(化姓)在杭州市江干区的“城市之星”小区购置了一套房产,当时她想着要雇个靠谱的装修公司好好装修一下。于是章女士找到了杭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经过沟通确认了家具软装、地毯采购清单,总价76万余元,并签订了装修合同。 但令章女士没想到的是,在此之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装饰公司提供的家具、地毯是否符合约定材质多次产生了争议,甚至还闹上了法庭。 近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宣判。 经过法院调查,章女士原本与装饰公司约定整屋家具装修基本采用榉木实木的框架材质,地毯采用新西兰进口。但章女士在装修过程中发现,装饰公司提供的大部分家具并非榉木实木框架,有些甚至是质量很差的杂木;地毯也缺乏进口证明材料,无法判断到底是不是进口的。双方就此多次协商不成,章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该装修公司的软装合同,并由装饰公司“退一赔三”。 而装饰公司认为,合同的内容已经基本履行完毕了,即便章女士觉得家具存在问题,也应该是减少相应价款,而不需要全部退货。据装饰公司称,章女士家里装修所用的家具是他们向某家具公司定作的(约定价款为20万余元),定作时约定的材质就是榉木实木框架,所以装饰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三倍赔偿。 为了查明事实,法院追加了负责生产家具的某家具公司参加诉讼。家具公司陈述,虽然当时合同约定的家具材质是榉木实木框架,但后期深化图纸时,装饰公司的工程师根据家具的规格变更了家具材质,家具公司也是按合同约定生产的。 在审理过程中,案涉三方一起去了章女士的新房中对现有的家具材质进行了确认,确认后发现有16件家具约定采用榉木实木框架,但实际不含榉木;另有8件家具约定采用榉木实木框架,但实际仅在部分位置含有少量榉木。 法院认为,被告装饰公司自行对外定制有关家具、采购配饰,赚取了56万元的高额差价,应当承担出卖人的合同责任。同时被告装饰公司提供的大部分家具材质与双方约定的不符,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解除对全部家具的买卖合同应予准许。此外被告提供的材质证明不足以证明案涉地毯材质系进口,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地毯采购买卖合同关系的主张,亦予以准许。但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装饰设计部分、硬装部分,不应解除。此外,法院认为,被告装饰公司向原告交付的家具不符合双方约定材质的家具,显然属于欺诈行为,应当增加赔偿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有关合同,装饰公司返还货款67万余元,并酌情判决装饰公司增加赔偿82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