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 记者 林琳 通讯员 萧法 2017年7月,一对夫妻带着年满15岁的儿子小亮在萧山务工生活。一天,小亮在家无聊,独自跑到附近河边玩耍。河道附近有“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禁止下水游嬉捕捞”的警示牌,但小亮还是越过了警示牌和绿化带,顺着河边管道进入河道嬉水,最终遭遇不幸,溺水身亡。小亮父母将河道管理者即当地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0余万元。 小亮父母认为,街道办事处存在未在河道边加装必要的护栏及警示措施等疏于管理的行为,导致了小亮的死亡,依据侵权责任法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关于小亮溺水身亡原、被告的过错及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法院最终认定,该河道管理者(街道办事处)已尽相应危险警示义务,就小亮溺水身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且因无法预见而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小亮父母应当自负其责,故驳回了小亮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孩子意外溺亡,对一个家庭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境遇令人同情。但是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的严格界定和证据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责任的他方承担。监护人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子女的安危寄托在国家相关机构时时刻刻的提醒下,不随意进入非群众活动场所,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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