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案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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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史某操纵证券市场一案,涉案金额200余亿元人民币。这也是中国证监会提供线索、我省审理的第一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件。
承诺他人利息20%至30%
筹资1.3亿元股市坐庄
史某,杭州人,今年34岁,原本是一家投资公司的老总。
一开始,他的投资公司主要做配资生意,但他的公司更像是一个资金周转站,他以较低的利息将钱“借”进来,再以较高的利息将钱“借”出去,自己从中赚取利息差。
但是由于配资市场竞争激烈,国家又监控得紧,他的公司规模小,生意难做。
2012年,他开始将借来的钱转投股市赚钱。
根据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他按照1∶5的比例向蔡某某等10人配资1.3亿元人民币。
所谓1∶5的比例,就是蔡某某如果投入100万元,史某就要投20万元进入同一个账户。不过,这些账户实际都由史某本人操作,蔡某某等人只是收取固定利息,据了解,史某承诺的利息在20%至30%。
而这1.3亿元,成了他在股市坐庄的资本。
用19个账户操纵39只股票
两年非法获利5000多万
除了拥有1.3亿元的实际操作权,史某还同时实际控制了蔡某某等人及自己亲朋好友的19个证券账户。
他用这些账户和钱,专挑市值较小的股票下手,进行连续的买进卖出,其实就是不断用自己的一个账户去买另一个账户里的股票,将股价炒高,并营造出这支股票交易量大的假象,让不知情的股市散户误以为该股票有利好,纷纷跟风买入。
这时,他就将自己账户内低价买入的股票,以高价卖出。
此外,他还进行了大量的虚假申报,就是先挂出买卖股票的交易申报单,但之后又撤销并没有进行真正买卖,这同样是为了营造出买卖需求旺盛的假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就可能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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