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上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
原告姓张,女,37岁,本人没有到场,委托律师代为出庭;被告席上坐着一对60多岁的老姐妹,她们是原告的姑姑。
律师读起诉状,原告的奶奶留下一套房子,拆迁后分为两套,分别由两被告居住。现原告作为代位继承人之一,请求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割两套房产中属于父亲的那部分:“我们之前已经对房产价值进行过估算,总价约300万,原告父亲育有两女,按理应享受60万的份额。”
被告席上的姐妹俩情绪都很激动,姐姐说:“这个侄女(原告)是我哥哥和前妻生的,很小的时候就跟妈妈走了,姓也改掉了,都三十年没跟我们见过面了。我哥哥去世的时候,她没来,现在竟然来要钱!”
妹妹也说,房子是母亲留下的,当年母亲还健在的时候,全靠她们姐妹照顾。
妹妹说,哥哥比妈妈走得早,她们也不是不愿意给侄女钱,“她要钱可以跟我们商量,一家人和和气气坐下来讲,现在什么都不说就把我们告了,人也不来,电话也不接。”
两姐妹当庭出示了母亲的遗嘱作为证据。
原告律师说,这上面的字并非立遗嘱人本人书写,所谓的见证人也都是兄弟姐妹,是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相关规定,这样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即便手印真是老太太摁的,这份遗嘱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来写,依然无效。
庭审持续了近两个小时,双方分歧很大,都不肯让步。
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很多老人由于文化、身体等因素限制,往往无法亲手书写遗嘱,那么,在立代书遗嘱时要注意些什么?代书遗嘱怎么写才有效?什么情况下可以发生代位继承?
签约律师姚祎颖: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方向是婚姻、继承、股权、房产等家事诉讼以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票据纠纷。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不是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而是由其口述,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在立代书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共同签名。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将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另外,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也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首先,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见证人本身不能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本人;再者,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必须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比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都属于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这种情况下,遗嘱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对遗嘱进行公证,公证遗嘱在各类遗嘱中是效力最高的。
至于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但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直系亲属没有代位继承权。
另外,代位继承只能是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处理遗产,按法定继承时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