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初次创业的重点人群,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对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为: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每年2000元;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标准可上浮20%。 创业孵化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成效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大赛、创业宣传等创业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的政府部门组织的省际对口劳务协作和省内劳动力余缺调剂服务、企业开展的政府部门组织的用工监测等,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就业补助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各地不得自行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增设未经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公”经费支出。 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奖补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异地支付邮寄费等与经办业务有关的经费支出,应在部门预算中足额安排,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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