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发布 就业补助资金主要补给哪些人?补助在哪些方面?补助金额是多少?近日,省财政厅和省人力社保厅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就业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等作了详细规定,赶紧来瞧瞧你能获得哪些补助~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以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资金支出范围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补贴等支出;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已享受财政或失业保险基金同类(类似)项目资金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且履行就业失业登记义务的城乡劳动者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对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新录用人员,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当地确定的培训补贴标准或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培训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并自招用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可上浮20%。 创业培训补贴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项目制培训补贴 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创业培训。 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项目制培训补贴。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对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培养技能人才的企业,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上述各类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由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制定。 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三费”)之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和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三费之和,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期限内的,给予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为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三费之和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一次性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下同)或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补贴标准可上浮20%。 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 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 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就业见习补贴 见习基本生活补贴 对见习基地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的,给予见习基本生活补贴。 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对被评为省级见习示范基地或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综合商业保险 对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的,给予综合商业保险补贴。由政府统一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的,不再给付综合商业保险补贴。 见习期养老保险费补贴 对见习基地招(聘)用见习人员并缴纳见习期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下同)的,给予见习期养老保险费补贴。见习期养老保险费补贴标准为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实际缴纳的见习期养老保险费。 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孤儿、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求职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 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能按一种身份申领。 创业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初次创业的重点人群,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对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为: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每年2000元;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标准可上浮20%。 创业孵化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成效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大赛、创业宣传等创业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的政府部门组织的省际对口劳务协作和省内劳动力余缺调剂服务、企业开展的政府部门组织的用工监测等,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就业补助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各地不得自行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增设未经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公”经费支出。 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奖补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异地支付邮寄费等与经办业务有关的经费支出,应在部门预算中足额安排,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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