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有七大亮点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电子商务法立法重点部分之一。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曾参与电子商务法立法起草相关工作,在他看来,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电子商务法对七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作出了回应。 ◆有力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一般是通过远程非面对面方式订立合同,消费者所获取的信息往往都是由商家或者经营者单方提供。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从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角度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义务,从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成对应关系,有力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不得将搭售商品作为默认同意 电子商务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商家相对较容易利用互联网技术及电子商务的特性来限制消费者行使选择权,例如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机票过程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搭售保险、网约车优惠券、酒店优惠券。 为遏制这一“诱捕”消费者的现象,电子商务法在第十七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在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选项。 ◆解决消费欺诈问题的法律保障 欺诈问题在传统的交易中和电子商务中普遍存在,但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欺诈往往更容易得逞。相对于传统交易,电子商务还多了一个主体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因此,电子商务法详细规定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损害赔偿、质量担保以及平台协助义务等多方面的内容,为解决消费欺诈等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明确经营者及时退还押金义务 近两年来,一些共享单车、共享汽车企业的跑路、破产以牺牲消费者押金为代价。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首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为了保障消费者能够及时收回押金,在该条中又进一步规定,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解决“大数据杀熟”热点问题 电子商务活动中,向社会公众提供同样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交易习惯、偏好等对不同消费者显示不同交易价格(条件),此种行为通常被称为“大数据杀熟”。 对于这类“大数据杀熟”现象,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鼓励建立在线争议解决机制 针对消费者维权中存在的“周期长,成本相对较高”问题,电子商务法明确了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等措施。 电子商务法第四章规定了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相关机制,并且针对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的特点,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电子商务在线争议解决机制。 ◆用户注销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针对数据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电子商务法作出了回应。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对于收集到的用户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