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见习记者 潘建萍) 2019年虽然过去才几天,但严监管依然是悬在各家保险公司头上的一把剑。1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今年第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编制虚假报告、妨碍依法监督检查,永安财险及相关负责人共被罚59万元。 据统计,除了永安财险,开年3个工作日内,银保监会官网还先后公开披露了北京、湖南、湖北、新疆、深圳等地银保监局罚单共32份,涉及金额约225万元。 永安财险开年接罚单 对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安财险)来说,2019年的开年似乎有点不那么顺心。 银保监会今年针对保险业的第一张行政处罚罚单就落到了该公司身上,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同时,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永安财险1月4日受到银保监会的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显示,2017年1月份到9月份,永安财险总公司、省公司及所有开展车险业务的地市级分支机构的车损险、车损险附加险、商业三责险和商业三责险附加险相关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等14个财务类指标的148个明细科目,未按照监管要求据实统计,设定取数规则不当,导致该公司向银保监会报送的明细数据不真实,形成编制虚假报告的事实。 银保监会表示,在已知检查组进场情况下,永安财险决定于2017年12月6日上午9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拟解除总裁蒋明的职务。检查组得知永安财险将于同一时间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后,约谈永安财险董事会秘书,表示会议时间的冲突和解除蒋明职务的议题将影响检查工作的开展,建议适当调整会议时间。 2017年12月5日,检查组约谈永安财险董事长陶光强,陶光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适当延后会议。12月6日上午,确认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同时召开,永安财险董事长和总裁均缺席确认会,影响了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鉴于永安财险这些行为,银保监会对该公司合计罚款50万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并罚款9万元。 浙商财险违规开展非车险业务 银保监会说,这事你不能干,可偏偏有公司干了。于是,被罚是意料之中的事。 新年第二周,罚单还在继续。1月7日,银保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在原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7〕23号)要求公司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期间,通过批单的方式延长保险止期,共涉及保单357份,批增保费189.35万元;签发新保单1674份,保费金额合计1462.4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9月20日,原保监会下发当年第23号监管函,介绍2017年二季度浙商财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45.4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90.79%,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第27条和第29条的相关规定,经原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39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浙商财险采取以下监管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显然,浙商财险并未好好执行原保监会的处罚。据此,银保监会再次对浙商财险作出处罚。银保监会表示,浙商财险在被监管函禁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期间承保新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浙商财险处以罚款40万元。此外,两名相关责任人也一同被罚。 公开资料显示,浙商财险于2009年6月23日获准开业,专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由于开发的保证保险业务受到侨兴债的牵连,导致偿付能力一度下降,浙商财险一度寻求增资缓解资本金压力,而所开展的保证保险业务也于2018年初被叫停一年,当时原保监会开罚单121万元。 |